雲端虛擬主機服務
雲端服務雲端虛擬主機服務

雲端服務 ( Dwins VM雲端主機 )

產品型號 Virtual CPU 記憶體 硬碟空間 專屬IP 月租費
標準型DVM24
2 4G 100G 1 2400
進階型DVM48
4 8G 100G 1 3600

* 若您有其他規格需求, 煩請洽業務人員

可選擇下述其中一種作業系統安裝:Windows 2012/2016/2019 (license 另計) 、

CentOS / Ubuntu,當您希望變更已租用雲伺服器之運算資源 (IP不變),

可使用「原機升降級功能」,變更後須重新開機始可生效


網路(Internet)頻寬

計費類別 月租費 說明
傳輸量計費 15元/GB
優惠價3元/GB
未滿1GB以1GB計算,用多少付多少,適合流量較少的網站,需另外安裝計費軟體,可配合上網包購買。
頻寬計費 請洽業務 適合較大流量客戶,以每1Mbps多少錢來計費,購買越多M價格越便宜。

※ 101/ 10/ 01 起流量IN不收費 (適用於流量IN遠小於流量OUT的一般網站服務,若流量IN大於流量OUT者則不適用)

※促銷期間 傳輸量 3元/ GB

加值服務:

項目 月租費 設定費 說明
共享式硬體防火牆服務
(每組firewall/每VM)
300 500 外IP提供最多五組過濾定義 (一組最多10項),單一VM的Session數不能超過超過3000,限流量制方案使用
7x24伺服器健康狀態監控 500 500
增加100GB儲存空間 500 500
增加1個Public IP 500
系統備份:Snapshot每週1次,保留最近1次 免費支援
OS系統委外管理服務 2000

代客操作服務:

項目 每次
變更主機作業系統 5000
網站資料備份為光碟片 1000



虛擬機器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第1條  客戶申請敦緯數位服務(股)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虛擬機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2條  本服務的服務內容與收費標準詳如附件報價單。合約期間若服務項目有異動,本公司須提供異動後的報價單給客戶,客戶簽名或蓋章回傳後,異動後的報價單即成為本合約的附件。

第3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以實際提供客戶使用者名稱與密碼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五個工作日以前提出申請,終止租用日若不滿一個月則租費按比例計。

第4條  本服務之租用期間以月為計費單位,本公司將於每月月初寄送當月月租費發票給客戶,客戶需於收到發票後30天內匯款或開立月結30天的支票支付每月之月租費。

第5條  客戶須遵守本公司所制定的管理流程,並已知悉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事項。

第6條 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或因第12之事由遭本公司終止租用者,其存放於本公司主機內之資料內容應於終止租用日後之一日內移除,逾期未移除時,相關資料由本公司視同廢棄資料處理。

第7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依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租用或通知定期停止其租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服務之通信。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逕行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需繳納。客戶需於繳清積欠費用後,始得取回其資料內容。如逾再限期催繳日一個月內仍未繳納者,客戶存放於本服務之資料由本公司視同廢棄資料處理。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8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公告或通知用戶。

第9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服務網路、主機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客戶租用本服務,如因本公司網路或系統主機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除按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0條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致系統主機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系統主機連續障礙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障礙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客戶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網路或系統主機障礙者,自連續障礙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障礙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障礙之時間者,依實際障礙之時間為準。

第11條  經營網路存取服務提供者(ISP)不得申請租用本服務;如經本公司查覺時,本公司有權逕行終止其租用本服務,並有權依後段辦理。

第12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蓄意破壞他人資訊內容或設備者。

4. 散播電腦病毒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7. 發放大量廣告信與電子報而影響其他客戶者。

第13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服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14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15條  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規範,申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需檢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證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以為備查。